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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山西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993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西省境内生产、维修、销售各种防火、灭火设备、器材、材料、涂料、阻燃剂等消防产品(以下简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验机构与职责权限

  第三条 省公安厅消防局是全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消防产品质量主管部门),业务上隶属省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其职责权限: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消防产品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领导和组织全省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培训监督检验人员,审核和制定全省消防产品生产,维修技术标准和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生产、维修和已经批准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和不按技术标准生产、维修的企业,依照公安部发布的《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填发《消防产品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进或实行停产、停业整顿,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生产、维修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4、对企业生产,维修的消防产品和商业部门经销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检;
  5、负责组织消防新产品科技成果的省级投产鉴定;
  6、对外省、市进入山西境内销售的消防产品进行有关资料和产品质量的审查;
  7、对引进国外消防产品的技术资料和产品质量进行审查;
  8、对因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山西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省级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受省公安厅消防局和省标准局共同领导,其主要任务是:
  1、按照省公安厅消防局或省标准局下达的检验任务,对本省生产、维修和销售的消防产品进行守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包括检验手段在内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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