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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本溪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十月四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含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和小型汽车长途线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自治县交通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同级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城建、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出租汽车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规范,提出本地区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
  (二)负责出租汽车客运的开业、停业、歇业审批,核发证照;
  (三)对经营者的经营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票证使用、规费缴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章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
  (四)定期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有关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组织优质服务竞赛;
  (五)负责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六)受理客运纠纷和投诉案件。

第二章 开业、停业与歇业管理

  第五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向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营运申请,经审查合格、办理有偿使用有关手续,领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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