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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煤炭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减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煤炭总公司
及所属企业减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京税三[1993]66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200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部分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批复》,为扶持本市民用煤生产行业的发展,同意对北京市煤炭总公司及所属企业1992年度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给予减征60%的照顾,请各有关分局接到本通知后,抓紧办理退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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