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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沪税地[1993]79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文件有关精神,经市领导同意:从1993年4月1日起,本市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由原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款的2%提高为3%,提高计征率后,征收范围、办法及使用管理规定,仍按原办法不变。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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