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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认定
科技企业和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暂行办法
一、为了促进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23号、京政发[1988]88号和国家科委(87)国科发综字0810号、市科委和工商局(88)京科管字第135号文件精神,结合财政部(93)财会字第22号、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93)国科发改字3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机构(以下简科科技企业)。
三、认定、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科技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
2.企业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4.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连续三年不低于20%;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试产品销售收入以及新产品产值中技术投入的增值部分;
5.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注册资金、场所、设施等符合原登记要求;
6.企业有明确的章程、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按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送各种报表、交纳规定的费用。
四、北京市全民所有制科技企业由市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核发科技企业证书。集体、个体、私营、个人合伙等性质的科技企业由区(县)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核发科技企业证书。
五、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原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单位审核,并到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市、区(县)科技企业办公室每年按本办法,对科技企业年检,几不具备科技企业条件的企业第一年予以警告,第二年吊销科技企业证书。凡被吊销科技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再按科技企业对待。
七、申请认定、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企业需要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