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
科技企业进行认定并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规定
(京科管[1993]310号 1993年7月12日)
根据财政部(93)财会字第22号《关于
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993年7月1日起科技企业执行《
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同时规定该文所指的科技企业,“是指经各级科委认定的科技开发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科技体制改革以来,我市涌现出大量的科技企业,据不完全统计,本市已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六千家。其中有的已经市、区(县)科委批准或认定,并核发了由市科委统一印制的科技企业证书,有的既没有经市、区(县)科委批准,又没有被市、区(县)科委认定。为了使本市各类科技企业迅速取得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资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经市科委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科技企业,请持市科委的批准文件及工商执照,在今年9月30日前到市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办理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凡未经市科委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科技企业,也请在今年9月30日前到市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进行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
2.凡经区(县)科委批准成立的集体、个体、私营、个人合伙等各类科技企业,请持区(县)科委的批准文件及工商执照,在今年10月31日前到各区(县)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办理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凡未经区(县)科委批准成立的上述企业,也请在今年10月31日前到各区(县)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进行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
3.新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科技企业,应及时持工商执照到市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办理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
新批准成立的集体、个体、私营、个人合伙等各类科技企业,应及时持工商执照到所在区(县)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进行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及区外的新技术企业,仍按原审批、认定办法执行。
4.市、区(县)科技企业办公室对所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科技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凡不具备科技企业条件的第一年予以警告,第二年吊销科技企业证书。凡被吊销科技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再按科技企业对待。
5.凡未经市、区(县)科委批准成立或认定、未领到科技企业证书或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被吊销科技企业证书和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得执行《
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