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企业在处置国有资产产权时有章可循,确保国家充分享有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权,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市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国资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联营投资及企业资产合并与兼并
第四条 企业可以用国有资本金(不超过20%)、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对外进行联投资。
第五条 企业用国有资本金、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在市外进行投资联营,按《合肥市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企业到境外投资,无论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还是国有资本金,均需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计委、外经委、财政和国资等部门审核,报省计委批准。用实物投资的需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确认批复,并办理公证手续。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间的合并与兼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其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并可以按无偿划拨办理资产转移。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并与兼并,其资产必须进行评估、兼并的,必须按有偿划拨手续办理资产转移。
第三章 资产出售
第八条 企业资产出售分为整体、部分出售两种。
第九条 企业出售的资产必须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条 一般设备的出售由企业自行决定,但单件净值在50000元以上的设备,必先评估,后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