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人民法院委托估价问题的函
(苏价信函[1993]第40号 1993年8月28日)
各市物价局、市人民法院:
最近,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的通知》》。鉴于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某些特殊性,经商定:在涉及法院审理案件中需要估价的各类财物,原则上应该委托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门估价。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江苏省交通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关于印发《江苏省赃物罚没物过期无主物纠纷
价值估定办法》的通知
(苏价信字[1993]154号 1993年8月12日)
各市、县物价局、人民法院、检察院、财政局、司法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保险公司、各市海关、南京铁路分局、徐州铁路分局:
为及时准确估定赃物、罚没物、过期无主物、纠纷财物等的价值,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特制定《江苏省赃物罚没物过期无主物纠纷财物价值估定办法》,施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
附件:
江苏省财物罚没物过期无主物纠纷财物价值估定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估定赃物、罚没物、过期无主物、纠纷财物等的价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