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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实施方案》、《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一)驾驶无牌或无行驶证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号牌或行驶证的机动车的;
  (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无证驾驶机动车的。
  第九条 防暴(巡警)大队案件审理部门处理违反《暂行规定》行为,适用下列程序:
  (一)对违法行为人需要传唤的,应按规定使用传唤证,行为人拒绝传唤的,经防暴(巡警)大队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二)对被传唤人应当及时进行讯问,讯问前应告知被讯问人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事实;被讯问人对事实有异议的,承办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取证,如有证人,应当询问证人,必要时可以向提出控告的巡警取证;
  (三)讯问和询问都应做出笔录,经被讯问人或证人核对后,告知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四)经过询问查证,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应当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应当填写《巡逻执法案件裁决书》,并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人,第二联交被处罚人单位或派出所,第三联留存归档;
  (五)裁决作出后,原开具的《巡逻执法案件处理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应按规定收回归档。裁决罚款的,收到罚款后应开具《罚款收据》交给被处罚人。对接受值勤巡警当场处罚前来交纳罚款的,应开具《巡逻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
  (六)对需要移送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填写《巡逻执法案件处理移送通知书》后,随同案卷副本一并送达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受巡警移送的案件后,应积极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巡警所在大队。
  第十条 对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需要按日增加罚款的,应填写《巡逻执法案件处罚审批表》报原裁决机关批准。原裁决的罚款和按日增加的罚款收到后,应分别开具《罚款收据》。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暂扣的证件和其他物品,除决定收缴的证件和依法没收的物品外,应退还本人或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被暂扣物品的当事人超过半年不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或经通知半年不来领取的,应将物品上缴财政部门。对应退还原主的财物,经通知超过半年不来领取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对不能及时找到原主而又容易腐烂变质或其它无法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区防暴(巡警)大队负责人批准,先委托有关部门变卖。对无法变卖的,登记清单后自行销毁。对查获的违禁物品,经区防暴(巡警)大队负责人批准,送交专门机关或自行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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