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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实施方案》、《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处罚裁决权限:
  (一)对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处拘留、超出50元罚款或没收财物的,由区公安分局裁决;
  (二)对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处警告、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没异议的,可以由值勤巡警当场处罚,并开具《巡逻执法案件罚款收据》;
  (三)对超过公安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应移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 值勤巡警处理违反《暂行规定》行为,适用下列程序:
  (一)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口头传唤行为人,并指出其违法行为事实;
  (二)对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的,可以口头宣告,或开具《巡逻执法案件处理通知书》告之;
  (三)对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的,应向被处罚人宣布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当场缴纳罚款的,应开具《巡逻执法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交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对当场处罚无异议但不能当场交纳罚款的,应开具《巡逻执法案件处理通知书》交给被处罚人,告知其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纳罚款;
  (四)对超出值勤巡警当场处罚权限的违法行为,以及被处罚人对当地处罚有异议的案件,应开具《巡逻执法案件处理通知书》交被传唤人,告知其到指定的审理部门接受处理,案情复杂或行为需要给予治安拘留的,应将行为人、证人及其他有关证据移送就近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处理。
  第五条 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由巡警进行管束后移送就近的派出所处理。对流浪乞讨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人员由巡警移送民政部门收容。醉酒的人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值勤巡警可以将其移送就近派出所进行约束。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需要暂扣财物的,应开具《巡逻执法案件暂扣财物清单》并经行为人签字,随同《巡逻执法案件处理通知书》一并交被处罚人。
  第七条 值勤巡警应在24小时内,将开具的《巡逻执法案件处理通知书》存根,《巡逻执法案件暂扣财物清单》第二联,以及暂扣的证件、车辆、物品送达审理部门。暂扣的车辆或物品因故不能送达的,可就近寄放并告知审理部门。
  第八条 值勤巡警发现行为人有违反交通管理并应予吊扣其驾驶证的,必须就近移送交通民警处理。在无法移送的情况下,对有下列行为的,应报告区交警大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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