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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实施方案》、《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六、巡逻执法的协调。
  1、在近期实行人民警察巡逻执法的范围内,对违反《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暂行规定》可作简易处罚的行为,全部由市公安巡逻执法部门负责处理;
  2、对不属于简易执法的案件,由巡警部门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处理,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不得推诿;巡逻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七、巡警的培训和巡逻执法的考勤与监督。
  1、巡警上岗前应集中进行培训,学习和熟悉《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学习时事政治、警务制度、执法纪律,学习有关业务知识。今后还应分期分批培训,不断提高巡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市巡逻执法总指挥部负责组织市公安局指挥中心、防暴(巡警)支队对各区巡逻执法情况不定期进行考勤和抽查,及时通报情况;各区巡逻执法指挥部每天定期对本区巡逻执法工作进行考核,并对巡警执法实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区防暴(巡警)大队的领导和中队长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上岗共同巡逻执法,随时考勤与督促,使巡逻执法规范化、制度化;
  3、巡逻执法和救援中的先进事迹,应通过新闻媒介及时予以宣传报道,特别突出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
  1、本方案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由各区公安分局组织实施。
  2、《长沙市人民警察勤务制度》由我局另行制定。

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正确实施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根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对有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为情节,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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