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实施方案》、《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
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暂行规定》已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制订的《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实施方案》和《
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处罚程序规定》,现予批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巡逻执法范围扩大,亦参照此方案实施。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日
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实施方案
一、巡逻执法的指挥及调动。
1、成立“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总指挥部”,设市公安局防暴支队内(鱼塘街29号),在市公安局党委领导下,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桢儒任总指挥长,市防暴(巡警)支队支队长王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汤培强任副总指挥长,东、南、西、北、郊区分别成立区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指挥部,由各区公安分局主管局长担任指挥长;
2、市巡逻执法总指挥长下设办公室,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市防暴(巡警)支队共同组成,王宁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全市巡逻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3、市巡逻执法总指挥部、各区巡逻执法指挥部通过专用无线电频点与巡警保持联系。巡警日常指挥、警力调动,由各区巡逻执法指挥部负责。市总指挥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统一指挥、调动。
二、巡逻执法的范围、职责。近期,我市实行人民警察巡逻执法的范围是:三条主干道,即五一路、八一路(西起中山路口,东至春华路东屯渡大桥)、韶山路(北起袁家岭岗台,南到新中路口)。根据《
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暂行规定》,巡警职责是:
1、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2、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3、维护经济秩序;
4、维护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
5、参与城市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协助救护突然受伤、患病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
三、巡逻执法的区段、警段和警点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