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合同制职工1992年10月—12月仍按标准工资3%在月报和季报表中填报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金。
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增发退休待遇工作,根据市统筹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登记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筹办发字(1991)1号)中第三条规定:由企业填写《通知单》,经区、县统筹办审核、转移,用《缴拨表》汇总,并由退休职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科负责发放。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企业填写《缴拨表》、报所在地区、县统筹办公室审核后收缴。
七、参加我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并已享受按月领取养老补助费的临时工所增发的养老待遇,由发放养老补助费的街道办事处劳动科填写《一九九二年按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文增加离退休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区、县统筹办审核后发放,并在原临时工享受养老保险审批表中“养老生活补助费”项中填列。
调整城镇临时工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上缴比例所增提的10—12月养老保险金以及上述支付增发的临时工92年全年养老补助费,在临时工统筹12月份月报表中一次性填列并缴拨。
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按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按月领取退休金的,由用工单位将《审批表》报送区、县、统筹办公室审核后,增发10—12月的退休待遇,由单位发放,并在12月份《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统筹基金支付月报表》中填列,区、县统筹办根据此表,下拨退休养老基金。
根据《通知》规定,招用合同制职工的机关事业单位,应自1992年10月1日起改按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18%的比例提取单位缴纳的养老金,并在四季度季报中填列、上缴。
九、参加我市支援乡镇企业受聘人员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退休人员,由街道填写《审批表》,报至区、县统筹办审核后发放,并在12月份《北京市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统筹退休基金月报表》第25栏中填列。
十、为使企业准确核算退休职工个人92年度增加退休待遇金额并便于主管部门审核,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印发《贯彻国发29号文件增加退休待遇统筹基金补拨核算表》(以下简称《核算表》)和“《核算表》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