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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退休统筹基金缴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
29号文件退休统筹基金缴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筹办发字[1992]29号 1992年11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以下简称《国发29号文件》)和北京市劳动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规定精神,现将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缴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使企业退休人员尽快领到增发的92年度退休待遇,并保证退休统筹基金及时、准确地核算和缴拨,经研究决定:全民企业,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市供销社企业,劳服企业,联社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1992年1—12月统筹基金《月报表》仍按原规定的统筹比例和退休待遇填报。
  二、企业落实《国发29号文件》给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待遇以及调整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缴纳的养老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固定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在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印发的《贯彻国务院国发29号文统筹退休基金缴拨表》(以下简称《缴拨表》)中填报。
  三、《缴拨表》对1992年1—12月增发的退休待遇和10—12月份调整企业上缴统筹基金比例、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核算,并通过第26栏“经汇总实际缴拨金额”中累计数据实行差额缴拨。
  参加我市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劳服、联社企业的退休人员,自参加统筹之月起,增发的退休待遇由统筹基金负担,填入《缴拨表》。参加统筹之前增发的退休待遇,不得列入《缴拨表》。
  四、《缴拨表》由基层企业填写两份,一份报企业主管部门,并由区、县、局、总公司统筹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1993年1月10日前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五、企业根据《通知》规定提高统筹基金提取比例,增提统筹基金应以当月统筹职工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因此,《缴拨表》中第4栏“固定工工资总额”和第五栏“合同工工资总额”应是10月、11月、12月的实际发生额。
  第8栏“固定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职工个人199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凡未记载1991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单位,以本企业统筹职工1991年度月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职工个人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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