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外商企业持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及合同、其它文件、图件等,向市土地局提出使用土地申请;
(二)市土地局发给用地申请表,请规划部门审查;
(三)市土地局收到前项的文件和图件后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场地使用合同。
(四)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具体规定由市土地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凡暂行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过程中,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的,由主管机关或市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不按期缴纳出让金、增值费、场地使用费及本办法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的,除限期追缴外,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市土地局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场地使用费由市土地局收取;增值费由市房地产局收取。出让金、场地使用费、增值费均上交市财政,由市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其中百分之五的管理费,由市土地局、市规划局、市房地产局合理分配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出让与转让实施细则分别由市土地局和市房地产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六条 肥东、肥西、长丰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