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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四)符合本章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的,须与市土地局订出让合同,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交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十二条 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其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房地产局先办理有关手续后,市土地局再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其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先由市土地局办理用地手续,市房地产局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交易手续。
  第三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须按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私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隐瞒实际发生金额的单位和个人,市土地局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它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城市建设需要时,可按规定程序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作他用时,对其地上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下同)。
  凡未采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十七条 市土地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机关,负责承办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事宜。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必须符合规划建设、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卫生、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划拨的土地,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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