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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1.土地坐落 、四至界线、面积并附地块界线图;
  2.出让年限;
  3.规划用途、建筑项目完成年限;
  4.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
  5.环保、绿化、消防要求;
  6.受让人应具备的资格;
  7.其它。
  第九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为:
  (一)市土地局向预期受让人提供出让地块的资料和规定;
  (二)受让人按规定向市土地局提交申请书、土地开发建设方案、付款币种和方式、资信资质证明和有关文件;
  (三)市土地局在接到受让人前项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回复。
  (四)经协商达成协议,市土地局与受让人签订合同,受让人支付出让金的15%作为定金(不计息、可抵出让金)。
  第十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为:
  (一)市土地局发出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向市土地局交付投标保证金(不计息、可抵出让金)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的标箱或送达指定的地点;
  (三)市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确定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书面通知未中标者,退还保证金;
  (四)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十日内与市土地局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为:
  (一)市土地局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投者持资信资质证明文件,按公告要求领竞投文件,交付竞投保证金;
  (三)市土地局按公告的时间、地点,由主持人当场公开拍卖,应价竞争,价高者得;
  (四)购买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市土地局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在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受让人不履行合同,市土地局有权予以纠正或依法解除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没收地上建筑物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土地局不履行合同,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规定取得赔偿。
  第十四条 受让人需要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事先向市土地局提出申请,市土地局会同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和更换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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