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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一)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   
  (二)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职责,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设置的农民负担项目,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和进行各种摊派的,由农民负担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令其限期清退财物,逾期不清退的,可没收其非法收取的财物,并给予非法收取的金额和财物变价款50%以内的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可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增加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经乡经管机构核实,由乡人民政府在下一年度用工计划中扣减,或者由用工单位按标准工日付酬。                       
  第四十六条 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阻挠、破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职责等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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