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6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湖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代省长 贾志杰
                                                       一九九三年四月五日

湖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农民承担的费用,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包括村民小组,下同)提留、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以及法律、法规定的其他费用;所称劳务是指农民承担的法定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向国家缴纳税金,承担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属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        
  第三条 省、地、市、州、县(含县级市,下同)农业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或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项目;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乡经管机构是农民负担的具体监督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按照政策、法规,编制本乡农民负担预算方案;分解落实农民负担指标, 办理签批手续;受乡政府委托,统一收取、管理乡统筹费用和监督村提留的使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