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消防局关于申请《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93]147号 1993年6月9日)
各区、县劳动局、气象局;各公安分、县局,专业公安处消防科;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规定》(京劳保发字(1993)第24号),现将申请《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7月1日起,凡从事避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均须填写《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许可申请表》、《专职人员登记表》和“仪器设备清单”,并写出书面申请(以上表格一式三份)报市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处,经会同市消防局防火行政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不得从事避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
二、《许可证》按申报单位的检测能力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可检测工业一、二、三类和民用一、二类建(构)筑物;
二级:可检测工业二、三类和民用一、二类建(构)筑物;
三级:可检测工业三类和民用二类建(构)筑物。
三、申领《许可证》的条件:
1.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2.具有规定技术职称的专业、专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检测级别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所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懂得并掌握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防雷标准、规定和规范。
申报单位可参考《避雷装置安全检测单位应备实力表》(附1)设置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和仪器设备。
四、取得《许可证》的检测单位,要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防雷标准、规定和规范;
2.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关于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京价(收)字(1992)第297号)的收费标准(附2);
3.严格按《许可证》批准的级别,依照《北京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细则》进行检测;
4.区、县检测单位,负责本辖区避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局、总公司检测单位,负责本系统避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无检测单位的区、县和部门或其《许可证》检测级别不适合者,其避雷装置的安全检测由“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