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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章 养老金支付

  第十条 投保人年满六十周岁(或五十五、五十周岁,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领取标准根据交费档次和年数,按照民政部确定的兑付标准执行。
  ①按月交费的领取标准为:
  给付系数策月交费标准×(1.088交费年数一1)(六十、五十五、五十周岁领取养老金的给付系数分别为1.242186447、1.132814933和1.070963690)。
  ②一次性交费的领取标准为:
  给付系数×一次性交费额×1.088积累年数(六十、五十五、五十周岁领取养老金的给付系数分别为0.008372580,0.007635395和0.007218505)。
  领取养老金的标准,随着国家银行存款利率的调整,按照民政部规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投保人在保证期满后仍健在的,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死亡的,其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投保人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为其支付丧葬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期内死亡的,应将个人所交保险金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三条 投保人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偿还欠贷,不得虚报、冒领养老金。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组织协调和制定规划等工作。市、区县民政部门所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险金的收付、业务管理、建档等。
  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和支付保险金、登记建帐及其它日常工作。
  村和乡镇企业由会计或出纳兼任代办员,负责收取保险金、发放养老金。
  第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当年收取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三提取管理服务费,分级使用。

第五章 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

  第十六条 市、区县应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实施时养老专保险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统一管理,并在指定的银行设立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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