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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发票的规定和审批程序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自行设计、
印制发票的规定和审批程序
(沪税稽[1992]147号)


市税务局第(1-5)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外税分局、国家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上海分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完善企、事业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发票。现把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行设计、印制发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据以核发“发票登记簿”的单位。
  二、自行设计、印制发票的样式,必须符合“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所包括的:企业名称,地址、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大写累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银行账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字号等内容。
  三、自行设计、印制发票在印制时,需随带“发票登记簿”和符合要求的发票样张一式二份,逐项填写“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一式五联,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批至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
  四、从93年1月1日起各企、事业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发票和各税务分局印制的统一发票,一律使用“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印、审批发票。
  五、申请单一式五联:第一联(绿色):由税务机关留存及样张;第二联(蓝色):转送有关部门或留存;第三联(白色):给承印厂据以印刷;第四联(粉红色)印制完工后退税务机关;第五联(黄色):交申请单位作承印凭证。申请单各联项目必须一次填写。黑线外的项目由申请印制发票的单位填写,黑线内的项目由主管税务局负责填写。
  六、申请单各联的用途:第一联:经主管税务局审批后附企业上报的标准样张一份留存;第二联:按规定应由其他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盖章,经主管税务局审批后转送有关部门。第三、四、五联及企业上报的标准样张一份,交发票承印厂,承印厂应按本厂生产情况填写好预约交货日期(如申请单位要求提早交货,双方协商解决)和施工单编号据以作为承印凭证。承印厂在印完批准的全部发票后将第四联附新印的无号发票样张一份,退还审批的税务机关。第五联加盖业务人员印章和承印厂业务公章后交申请印制单位作委托承印凭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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