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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五、加快集贸市场建设的步伐
  28、加快集贸市场建设是促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国家、集体、部门、单位、个人都可以建设集贸市场。可以单独建,也可以联合建,还可以向社会发放市场建设债券。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股建设市场,实行“谁兴建,谁受益”。各类市场的建设,必须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
  29、建设集贸市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新建集贸市场三年内的税收、改扩建集贸市场三年内的新增税收,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用于集贸市场建设;集贸市场投资方向调节税暂执行零税率;新建集贸市场收取的管理费在扣除市管员工资、福利、办公费、修缮费、折旧基金、上缴任务后再计征“两金”;对建设集贸市场的贷款,银行应给予支持和优惠;财政借款、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都要支持集贸市场建设。
  六、加强监督管理
  30、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深对个体、私营经济地位、作用的认识,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振兴青海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确定专人负责,并结合实际,划出一定区域作为个体私营经济开发区,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3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文明服务。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掺杂使假、短尺少秤、欺行霸市、诈骗和运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暴利和偷税漏税的违法违章行为,要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坚决取缔,依法查处。
  32、坚决整顿无照经营。要采取取缔与疏导、取缔与安置相结合的方法,对具有经营主体资格、具备经营条件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发照,纳入统一管理的范围。对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
  3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请帮手、带徒工、招收雇工的,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书面形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事项,所签合同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应尊重和保护其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必须为其帮手、学徒、雇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并逐步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工中建立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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