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省外来我省投资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投资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生产经营不少于五年和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分别免征一年或两年的所得税;对新办资源开发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经税务部门批准,其税收可酌情减免三至五年。
22、私营企业向能源、交通设施及青南地区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分得利润再投资上述行业和地区的可免征所得税。
2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在我省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凡符合中外合资条件的,均可享受国家及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刻制与有国有、集体企业同样规格的印鉴。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使用不标明企业性质的全省统一发票。个体私营企业开具的统一发票,任何单位不得拒绝作为报销凭证。
25、新办高科技、资源加工型的私营企业,比照集体、乡镇企业给予减免税照顾;纳税确有困难的,在办厂初期可适当减免税收。停薪留职、辞职的科技人员可以将取得专利的项目和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作为技术投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新产品和从事高科技开发的,引进应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生产的新产品有推广价值的和列入省以上科委、计委、财经委试制计划的,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新产品开发经费补贴,税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26、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商、建厂使用土地的,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提供用地保证。供水供电部门在通水、通电上和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拆迁的,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拆迁补偿费用,并合理安排新的经营场地。
27、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享有同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在评选劳模、参与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等方面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技术人员,可参照乡镇企业的作法评定技术职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产品鉴定由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对合格的产品应及时发给产品鉴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