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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16、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收入,除向国家缴纳规定的税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侵占。行政事业收费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外,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无效并取消城市容纳费。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收据,并公开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凡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或控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检查部门有权制止。
  1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具有法定效力,其它部门无权以任何形式的证件代替。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收缴和吊销营业执照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没收、扣押。因非法没收和扣押营业执照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没收、扣押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8、各专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对个体、私营企业发放贷款的条件、利率应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为了适应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灵活经营的需要,有关专业银行可以放宽现金管理办法。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可以建立个体、私营企业资金互助会,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资,以调节资金,解决资金周转的需要,也可用于向银行或信用社申请贷款时的担保金。
  19、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公平税赋,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有关部门要帮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帐目,搞好财务管理。对不具备建帐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实行营业额审定制度,由税务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每一至两年共同审定一次。不论采用何种征税方式,都要切实做到政策兑现,不允许年终突击加税和重复收税。发生严重亏损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随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私营工业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工资的标准,可按当地同行业、同工种的平均工资水平二倍以内掌握。购买专利、技术转让费和吸引外资中开支的合理费用均可进入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所缴的各项管理费允许在税前列支。
  20、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牧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和行业外,三年内可酌情减免税费。私营企业雇用贫困户子女或全年安置城镇待业青年达到规定比例、符合劳动服务条件的,可享受劳动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符合民政福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建的社会急需而又微利的服务性、劳务性行业以及为农牧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免征所得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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