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公路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业,在线路安排等方面和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经铁路部门审查批准,允许有经济实力的私营企业购买铁路货运车皮,从事专线运输业务。凡个人申请从事机动车辆客货运输的,凭公安、交通部门的审批证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即可从事经营。
9、允许有经营实力的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购买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允许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国有集体企业参资入股;也可租赁、承包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国有民营”的经营方式。
10、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发展股份制企业,股东人数和股份金额不受限制。经州、地、市及省体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可以与国有、集体企业合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份制经营的可享受国家对股份制企业的有关政策。
11、允许个体、私营企业与境外企业或个人合资、合作、合伙办企业;可以通过外贸进出口公司联营、委托代理的方式开展外贸经营业务;可以到国外经商办企业,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条件。
三、放宽登记条件
12、凡申请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办理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其它部门自行规定的许可证、专项审批一律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照的依据。
13、放宽注册资金的审核。除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外,验资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可不作为审核登记的必备手续,注册资金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降低50%。
14、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可以冠用省、州、地、市、县行政区划名称,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两个企业名称。凡两人以上投资,注册资金在三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私营企业和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独资私营企业,可以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的经营项目、行业,可以允许试办。
15、在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对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可本着“先放开,后规范”的原则,实行先登记,待试营业一年后再发照。试营业期间免收税费。
四、放宽政策,创造宽公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