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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


  附件1:

不属于区、县、局(总公司)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行审

批的建设项目目录(按行业划分)

  一、首都调整产业结构,需要在宏观上进行综合平衡和协调的建设项目(能耗高、水耗高、污染大、占地多的产品)
    火力发电
    钢铁(含轧钢)
    铁合金
    有色金属冶炼
    炼焦
    基本化工(三酸、两碱等)
    有机化工原料
    电石、黄磷
    化学农药
    碳酸氢铵化肥、尿素等
    水泥
    粘土砖和粘土瓦
    陶瓷制品
    玻璃及玻璃制品
    耐火材料制品
    化学纤维
    制革
    纸浆和造纸
    电镀
  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国家规定不准乱采的矿产资源
    小煤矿开采
    小铁矿开采
    黄金矿开采
  四、国家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的项目
  五、国家有关部门有特殊审批要求的产品
    压力容器的生产
    剧毒品、爆炸品及容易引起人身伤害的产品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

  附件2:

国家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

  一、对生产能力已明显超过市场需求或超过原材料供给可能的产品。
  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规定,棉纺、毛纺、卷烟、农膜、彩电、电冰箱和冰柜及压缩机、复印机等产品的建设,不论投资规模大小,不论使用内资还是外资(包括“三来一补”和“三资”企业项目),也不论是新建、扩建还是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八五”期间一律不再审批新的项目。对于原油一次加工项目,除个别为深加工配套的以及增加优质原料和短线油品生产能力的项目,经过国家批准可以建设外,1993年底以前一律不再审批新的项目(含“三资”企业项目)。
  二、对市场有需求、生产能力还需要适当增加,但规模经济要求较高、资金密集的产品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八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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