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决定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其他单位的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在市计委“切块”范围内安排(含调整)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七、简化审批手续。今后,凡需市计委审批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继续执行“一条龙”审批制度;自筹投资的项目,市计委只批项目建议书和安排年度计划。
八、按照规定的权限各单位自行审批的项目,凡涉及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供电、供水、环保等方面业务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
九、各单位自行审批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区、县、局、总公司汇总,报送市计委及主管委办备案。市计委在收到备案文件7天内,如无异议,即自行生效。不备案的项目一律无效。
十、各单位自行审批的项目,要按国家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自行审批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由审批单位商同级税务部门确定。
十一、本文附件一、附件二中所列的产品目录,不属于各区、县、局、总公司及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行审批的范围项目,如确需建设,属于基本建设项目,报送市计委审批;属于工业更新改造项目,报送市经委审批。
十二、按规定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年度投资规模由市计委“切块”下达给区、县、局、总公司,纳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如需追加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可以随时向市计委申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各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行安排的年度投资计划,要向市计委和主管委办备案(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按其隶属关系由区、县、局、总公司汇总上报),并抄送有关综合管理部门。
十三、本文下发前已报到市计委尚未审批的和今年已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凡符合本规定自行审批条件的,一律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及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行审批和进行计划调整。
十四、对违反规定审批的项目,市计委有权否决、令其停工并通报批评,并采取以下制约措施:银行不办理建设资金拨付手续;水、电、气、热供应部门不予办理接用手续;规划和土地部门不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