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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
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
(京计基字[1993]第757号 1993年5月2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部改革投资管理体制,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基层,市计委决定继续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简化项目审批手续。
  现将《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不属于区、县、局(总公司)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按行业划分)
  2.国家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

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

  一、地方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固定资产投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符合本市调整产业结构要求及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区、县、局、总公司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下列项目,由区、县、局、总公司自行审批:
  1.农业、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政法公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2.商业、餐饮业、服务业设施(不含旅馆、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及各类业务用房项目,规划市区内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不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规划市区外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不含20000平方米)以下的;
  3.其他(不含房地产开发)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更新改造项目。
  三、民办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计委(计经委)审批。
  四、在市级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按市计委京计基字(1992)
  第647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区县工业小区内建设的项目,按市政府京政发(1992)第67号文件规定的权限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按市政府京政发(1992)22号、6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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