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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征收“四源”建设费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征收“四源”
建设费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京计基字[1993]第1105号 1993年6月25日)


市公用局、市政局、建行北京市分行:
  自198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以来,在各有关单位通力配合下,“四源”费征收工作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这对弥补首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足起了重大作用。伴随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在京投资建设项目不断增加,“四源”费的征收工作量也相应加大,专业管理人员及费用逐年增加。为了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四源”费的征收工作,调动征收单位的积极性,决定提高“四源”费管理费和劳务代办费的标准,具体调整比例如下:
  一、市公用局所属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热力公司、天然气公司和市政工程管理处,按本单位实际征收“四源”费数额提取管理费的标准,由千分之零点八调至千分之一点六;建行市分行按实际征收数额提取劳务代办费的标准,由千分之零点一调至千分之零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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