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
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及《工业企业
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2日)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93)财会字24号文《关于印发〈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及(93)财会字29号《关于印发〈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帐原则
1.企业应根据新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并结合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及《补充通知》文件精神,按本规定调整有关帐目。有关会计报表格式及编报方法另行规定。
2.财政部调帐原则中“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指旧科目到新科目的转换工作。
二、帐目调整补充
1.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是借方余额,经其他专用基金抵补后仍为借方余额的暂作挂帐处理,增设“192专项应收款”科目核算。
调帐时:
借:专项应收款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是贷方余额,可将其历年结余的一部分转入“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2.亏损企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已经提取补充的流动基金,可分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1992年底以前的事项可冲减92年度前已发生的亏损:
借: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
贷:应弥补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
(2)属于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事项,应按原渠道冲回。
3.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税后列支的奖励基金按财政部补充规定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4.关于承包企业的会计处理问题,北京市属国有企业实行照章纳税、超收分成或全留,由财政返还的形式。承包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承包利润(包括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工改利润等),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应交调节税”、“应交工改利润”明细科目核算。期末,企业计算出应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工改利润等,借记“利润分配——应交得税、应交调节税、应付利润、应交工改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科目;企业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超承包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