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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土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土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鄂政发[1993]7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全省土地管理工作在科学化、法制化、制度化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使三项建设占用耕地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自去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一些地方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重新抬头。为此,国务院连续发出了《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2]13号)、《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33号)等文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的全省土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越是扩大改革开放,越是要依法强化土地管理。土地是农业发展的基本条件,我省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从我省省情出发,从民族生存和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明确扩大改革开放与依法管理土地的一致性,积极认真地管好土地,使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到实处。要按照省政府1993年第40号令的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已经按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要落实保护措施;尚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市、县,要保证于今年内完成。要继续采用计划管理的办法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省下达给各地的耕地占用指标;对个别地方确需突破计划的,经省政府批准后追加,否则,要扣减下年度的非农业建设耕地占用指标。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用地,个别地方擅自下放的土地审批权限一律无效。今后,对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个别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断改进土地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本着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的原则,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坚持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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