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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国有土地综合开发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根据宗地或地域开发难度、规模和投标单位组成等,分别确定开标时间。
  第十九条 开标须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及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递送的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效,同时丧失投标资格。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未加盖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
  (三)投标书送达日期已超过规定的开标时间。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中标单位的主要依据是价格合理、工期短、质量保证措施充足、资金雄厚、社会信誉高。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单位最迟于十五日内,交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开发合同》,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延期或借故拒绝签订合同的中标或招标单位,要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地域内的动迁和安置工作,由中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动迁摸底材料时,动迁户数可在摸底基数的基础上上浮3%至5%。
  土地开发后实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动迁、安置和回迁等全部工作,仍由原中标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土地开发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单方中止的,需向招标单位赔偿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经济损失。
  从《土地开发合同》签订之日起,除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六个月内尚未开工的,招标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另行招标、议标,原中标单位应赔偿土地开发权底价总额10%至20%的经济损失。
  《土地开发合同》签订并开工后,中标单位无力承担开发任务的,招标单位可收回土地开发权,并索取土地开发权底价总额10%至20%的经济损失,另行招标、议标。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土地开发权招标、拍卖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公平竞争,如发现行贿受贿、泄露标底、徇私舞弊等,经查实,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投标单位取消投标资格一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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