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标底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开发权底价: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开发综合效益金。
(二)土地开发权底价的确定因素:
1、征地、动迁安置补偿费;
2、“七通一平”综合配套工程费;
3、综合开发前期工作费、规划设计费、管理费、合法利润、银行贷款利息;
4、公共建筑配套费;
5、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6、房屋造价等。
(三)土地开发要求:
1、开发周期;
2、住户回迁时间;
3、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标底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每一招标项目只能编定一个标底,根据土地区位差异,标底可在一定幅度内浮动。
(二)编制标底必须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为依据,并按国家和省、市政府颁布的现行定额标准,土地出让金基准价及现场条件、政府规定的各种税费等综合测定。
(三)核定动迁率及回迁安置补偿标准,必须按照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投标、竞拍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或竞拍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限报送申请书,并附企业状况说明书。企业状况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开户银行和帐号;
(二)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营业执照、开发资格证书及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四)企业经济能力及经营状况。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报送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开发权底价报价材料;
(二)土地综合开发说明及有关图纸;
(三)实现土地综合开发效益总额和价格组成分析;
(四)开发周期和措施,工程组织及形象进度安排;
(五)工程质量及环境质量的保证措施。
第十六条 投标书要加盖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后递送招标单位。
第十七条 拍卖土地开发权时,从测算的底价起,由竞拍单位逐档叫价,价高者得。竞得者应当场交付价款,当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