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实施方案;
(四)审查投标者资格,确定招标对象;
(五)组织招标、拍卖活动;
(六)确认中标单位,颁发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土地开发合同;
(八)依法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依法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土地开发权招标、拍卖,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拍卖
第九条 土地综合开发宗地或地域的确定,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根据市政府年度土地供应和出让计划的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和规划设计条件等,结合级差效益、地理区位和供求状况等因素,分别落实招标或拍卖的宗地或地域。
第十条 实行土地开发权招标、拍卖的宗地或地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和前期工作材料。
(二)具有经核定的动迁率和确认的安置补偿标准。
(三)具有基本落实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排水等配套市政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权招标、拍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以下称招标或拍卖单位)编制招标或拍卖文件(确定标底)。发布招标或拍卖广告。
(二)投标或竞拍单位向招标或拍卖单位领取通知书和招标文件。
(三)投标或竞拍单位按要求报送投标或竞拍申请书。
(四)招标或拍卖单位对投标或竞拍单位进行资格和资信审查。
(五)招标或拍卖单位组织投标或竞拍单位踏勘用地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六)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竞拍单位测算竞拍报价。
(七)投标单位按招标通知中规定的时限送达投标书;竞拍单位按规定时限参加拍卖活动。
(八)招标单位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取得土地开发权的中标单位或竞拍单位与招标或拍卖单位签订《土地开发合同》,并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土地开发合同》签订后,应按规定时限向招标单位交纳土地出让金,同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