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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奖金三千元;二等奖奖金二千元;三等奖奖金一千元。并分别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
  对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进步评审委员会推荐,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的奖金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 申报奖励要按成果所有权单位的隶属关系报区县科委或市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区县科委或市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按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技术鉴定(评议),并办理成果登记。
  (二)报送审批材料包括:申报书、科技成果鉴定(评议)证书、研究实验报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以及有关材料。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其上报的渠道和程序同前。
  (四)中央、省属驻淄单位完成的成果,对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成果所有权单位或个人直接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五)申报单位或个人须交纳评审费,评审费主要用于组织专家评审的费用。
  (六)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项目的时间一般于十二月一日起至下年度二月底止。
  (七)凡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 获奖项目的奖状,授予该项目的所在单位,奖励证书和奖金的70一80%授予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其余部分按贡献大小,奖给有关人员。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金数额,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可作为受奖单位的奖励基金。此款不得挪用。
  第九条 凡不具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等情况,由各区县科委和市主管部门自行奖励。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列入财政预算。科技进步奖属于市批准授予的,其资金来源由市财政支付。属于区县批准授予的,由区县财政支付。属于市主管部门批准授予的,由主管部门支付。各区县和市主管部门的奖励办法,应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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