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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1993]139号 1993年9月20日)


  现将《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全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对在下列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应用于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成果;
  (四)科学技术管理方面的成果;
  (五)科技信息方面的成果;
  (六)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
  (七)计量科学技术成果;
  (八)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九)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科技成果。
  凡已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国务院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和省厅(局、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均不再申报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评审标准
  根据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易程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定。
  (一)应用于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很显著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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