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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17、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费;
  18、交通安全宣传费;
  19、各种交通管理表格费;
  20、严重违章驾驶员复试费;
  21、驾驶员报考费;
  22、机动车辆核发牌证、年度检审时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收费及为其他部门代收费;
  23、由非公安干部组成的地方性治安队、交通队实施的罚款;
  24、强行推销国家交通法规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从中取费;
  25、只收费不培训的驾驶员培训班及快班、"速成班";
  26、机动车安全带安装费价外加价;
  27、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标志费超标准部分;
  28、灭火器外观检察费;
  29、灭火器容积测定费;
  30、灭火原因金相分析鉴定费;
  31、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管理费;
  32、出入境人员登记卡费;
  33、在押人员取保候审、保外就医保证金;
  34、在押人员伙食费;
  35、在押人员亲属探视费;
  36、城镇个体工商户治安管理费;
  37、农村治安联防费;
  38、作为任务给公安机关下达的各类罚款指标;
  39、除旅店业外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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