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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财综字[1993]第96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市、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中办发[1993]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治理乱收费的意见〉的通知》,我们对自治部分部门的收费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未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虽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批准但由于情况变化,现在看来不尽合理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现将自治区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法院系统
  1、缓刑、假释案件考察费,减刑案件工本费;
  2、代写诉状费;
  3、律师阅卷费;
  4、诉讼公文印刷费。
   二、检察院系统
  5、免诉考察费;
  6、不捕不诉帮教费;
  7、保外就医保证金;
  8、监外执行帮教费;
  9、申诉案件受理费;
  10、追诉费。
   三、司法部门
  11、劳动教养所外就医保证金;
  12、犯人请假保证金;
  13、办理解除劳教手续费。
   四、公安部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持枪证办证费;
  15、居民身份证套工本费;
  16、居民身份证快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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