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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19、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北京市劳动局);
  20、河道采砂管理费(北京市水利局);
  21、国内植物检疫费(北京市农业局);
  22、汽车检测费(北京市交通局);
  23、拖拉机技术性能检测费(北京市农机总公司);
  24、铁路、公路兽医检疫费(北京市牧工商总公司);
  25、水产资源保护费(北京市水产局);
  26、学杂费(北京市教育局);
  27、教育事业费附加(北京市教育局);
  28、野生动物狩猎证费(北京市林业局);
  29、采矿登记费(北京市地矿局);
  30、农村承包合同鉴证、纠纷调解仲裁收费(北京市经管站):
  31、会计证工本费(北京市财政局);
  32、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北京市税务局);
  33、农电附加费(北京市供电局);
  以上项目中,1-21项为中央明令可以继续执行的收费项目,22-33项是市级自行出台可以继续执行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15项:
  1、民兵训练基地建设达标;
  2、农村中小学校舍及环境建设达标;
  3、教育先进乡镇达标;
  4、敬老院建设达标;
  5、双拥模范县达标;
  6、民政劳动保险达标:
  7、文明村(五好家庭)建设达标;
  8、司法所建设达标;
  9、乡村文化站(馆、室)建设达标;
  10、保险先进县达标;
  11、体育先进县达标;
  12、村级党支部建设达标;
  13、村级共青团建设达标:
  14、农村财务管理达标;
  15、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达标;
  三、关于下一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抓好落实,防止反弹。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全局利益出发,把切实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坚决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对强制摊派和搭车收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明令纠正。
  (二)鉴于区、县一级没有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建立基金、集资的权利,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清理本区、县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建立基金、集资项目,并在近期内宣布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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