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北京市劳动局);
20、河道采砂管理费(北京市水利局);
21、国内植物检疫费(北京市农业局);
22、汽车检测费(北京市交通局);
23、拖拉机技术性能检测费(北京市农机总公司);
24、铁路、公路兽医检疫费(北京市牧工商总公司);
25、水产资源保护费(北京市水产局);
26、学杂费(北京市教育局);
27、教育事业费附加(北京市教育局);
28、野生动物狩猎证费(北京市林业局);
29、采矿登记费(北京市地矿局);
30、农村承包合同鉴证、纠纷调解仲裁收费(北京市经管站):
31、会计证工本费(北京市财政局);
32、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北京市税务局);
33、农电附加费(北京市供电局);
以上项目中,1-21项为中央明令可以继续执行的收费项目,22-33项是市级自行出台可以继续执行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15项:
1、民兵训练基地建设达标;
2、农村中小学校舍及环境建设达标;
3、教育先进乡镇达标;
4、敬老院建设达标;
5、双拥模范县达标;
6、民政劳动保险达标:
7、文明村(五好家庭)建设达标;
8、司法所建设达标;
9、乡村文化站(馆、室)建设达标;
10、保险先进县达标;
11、体育先进县达标;
12、村级党支部建设达标;
13、村级共青团建设达标:
14、农村财务管理达标;
15、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达标;
三、关于下一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抓好落实,防止反弹。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全局利益出发,把切实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坚决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对强制摊派和搭车收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明令纠正。
(二)鉴于区、县一级没有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建立基金、集资的权利,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清理本区、县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建立基金、集资项目,并在近期内宣布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