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养路费(北京市交通局);
2、农机监理费(北京市农机局);
3、乡镇企业管理费(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4、土地管理费或称征地管理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5、公路运输管理费(北京市交通局):
6、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北京市牧工商总公司);
9、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北京市牧工商总公司):
10、计划外生育费(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11、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2、婚姻登记费(北京市民政局);
13、汽车维修管理费(北京市交通局);
14、建筑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北京市规划局);
15、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北京市规划局);
16、施工管理费[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
17、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费(北京市民政局)。
对涉及这些收费项目的文件,要分别就项目名称、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进行修改,并取消所有项目的上解部分,相应核减收费标准。根据中办发[1993]10号文件精神,修改后的文件要由市计划(物价)、市财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并联合发文,方可继续执行。
(四)继续执行的33项
1、居民身份证费(北京市公安局);
2、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北京市公安局);
3、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北京市公安局);
4、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北京市司法局);
5、育林基金(北京市林业局);
6、森林植被恢复费(北京市林业局);
7、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北京市农业局);
8、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北京市卫生局);
9、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北京市卫生局);
10、森林植物检疫费(北京市林业局);
11、林业管理证件费(包括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北京市林业局);
12、水利工程水费(北京市水利局);
13、排污费(北京市环保局);
14、超标排污费(北京市环保局);
15、劳动合同鉴证费(北京市劳动局);
16、劳动争议仲裁费(北京市劳动局);
17、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北京市劳动局);
18、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北京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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