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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1、公路养路费(北京市交通局);
  2、农机监理费(北京市农机局);
  3、乡镇企业管理费(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4、土地管理费或称征地管理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5、公路运输管理费(北京市交通局):
  6、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北京市牧工商总公司);
  9、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北京市牧工商总公司):
  10、计划外生育费(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11、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2、婚姻登记费(北京市民政局);
  13、汽车维修管理费(北京市交通局);
  14、建筑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北京市规划局);
  15、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北京市规划局);
  16、施工管理费[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
  17、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费(北京市民政局)。
  对涉及这些收费项目的文件,要分别就项目名称、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进行修改,并取消所有项目的上解部分,相应核减收费标准。根据中办发[1993]10号文件精神,修改后的文件要由市计划(物价)、市财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并联合发文,方可继续执行。
  (四)继续执行的33项
  1、居民身份证费(北京市公安局);
  2、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北京市公安局);
  3、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北京市公安局);
  4、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北京市司法局);
  5、育林基金(北京市林业局);
  6、森林植被恢复费(北京市林业局);
  7、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北京市农业局);
  8、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北京市卫生局);
  9、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北京市卫生局);
  10、森林植物检疫费(北京市林业局);
  11、林业管理证件费(包括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北京市林业局);
  12、水利工程水费(北京市水利局);
  13、排污费(北京市环保局);
  14、超标排污费(北京市环保局);
  15、劳动合同鉴证费(北京市劳动局);
  16、劳动争议仲裁费(北京市劳动局);
  17、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北京市劳动局);
  18、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北京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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