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本市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办发[1993]第20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涉及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70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取消或部分取消的20项: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3、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下同)收取的部分(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4、农民看电影集资(北京市文化局);
5、农村教育集资(人民教育基金);
6、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北京市水利局);
7、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费(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
8、农机管理费(北京市农机总公司);
9、林政管理费(北京市林业局);
10、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补充费(北京市地矿局);
11、林木更改资金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林业局);
12、中华女子学院集资(北京市妇联);
13、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公安局):
14、农田基本建设集资(北京市水利局);
1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16、农村水利建设劳动积累工(北京市水利局);
17、水面闲置费(北京市水产局);
18、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饮食服务总公司);
19、电站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水利局);
20、喷灌管理费(北京市水利局);
(二)暂缓执行的2项:
1、水资源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2、河道工程维修、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中明确规定:“这两个项目缓收5年。缓收期满后,由主管部门向农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三)需要修改的1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