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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本市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办发[1993]第20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涉及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70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取消或部分取消的20项: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3、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下同)收取的部分(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4、农民看电影集资(北京市文化局);
  5、农村教育集资(人民教育基金);
  6、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北京市水利局);
  7、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费(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
  8、农机管理费(北京市农机总公司);
  9、林政管理费(北京市林业局);
  10、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补充费(北京市地矿局);
  11、林木更改资金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林业局);
  12、中华女子学院集资(北京市妇联);
  13、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公安局):
  14、农田基本建设集资(北京市水利局);
  1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16、农村水利建设劳动积累工(北京市水利局);
  17、水面闲置费(北京市水产局);
  18、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饮食服务总公司);
  19、电站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北京市水利局);
  20、喷灌管理费(北京市水利局);
  (二)暂缓执行的2项:
  1、水资源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2、河道工程维修、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中明确规定:“这两个项目缓收5年。缓收期满后,由主管部门向农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三)需要修改的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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