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因会计核算不健全而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待会计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进项税额后,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定后,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因年应税销售额低于100万元或180万元而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以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或180万元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一旦发现会计核算混乱,不具备正确核算进项税额条件,税务部门经审定后,可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收回或停止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报,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审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对年应税销售额分别超过100万元或180万元,财务会计核算也健全的纳税人,但不申报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一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纳税人三年内不得提出变更要求。
八、下列单位和个人一般不批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如行政单位、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技协、社会团体;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个人。个别特殊情况,可报市局税政一处审核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九、除了上述已明确的问题外,对一些特殊问题,问题一时难以认定的企业,今年可暂不审定,待明年1月份调查研究后,再明确具体审定标准,在明年一季度内解决。
十、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