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通知
(沪税政一[1993]285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原则上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会计核算比较薄弱的纳税人,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要督促其健全会计核算;对个别会计核算混乱的纳税人,如账册不全,会计凭证使用、传递、保管混乱,资产不清,一时无法正确核算进项税款,暂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待其有明显改进后,经重新申报审定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今年的认定工作一律以1992年实际应税含税销售收入认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的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为117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的应税含税销售收入为210万元。
  对1992年应税含税销售收入分别达不到117万元或210万元的纳税人而1993年1月11日累计数已分别达到117万元或210万元的纳税人,可按第一点规定来认定一般纳税人。
  对1993年1至11月应税含税销售收入累计数分别没有达到117万元或210万元的纳税人,即使估计全年可达到应税含税销售收入117万元或210万元的,则不能按第一点规定来认定,而应按下述第三点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正确核算进项税额的情况来确定。
  (三)对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低于100万元或180万元的纳税人,以会计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进项税额的质的要求来认定。具体衡量标准为:会计账户设置齐全,会计凭证填写、使用、传递、保管符合要求,账账、账实相符,企业会计人员数量、质量能适应财务会计接轨和税制改革的要求,能正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同时符合上述各项具体要求的纳税人,亦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或180万元,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00万元或180万元的,其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