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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失效]

  超限运输车辆不按运价计算全程运费,只有总运费的,根据总运费按以上百分比计算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补偿费。
  非营运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的运价,按营运车辆运价办理。
  第十七条 超限车辆通过公路,大中型桥梁等需要路方人员检测、护送或者路方认为需要对超限车辆所通过的路段、桥梁、隧道、涵洞等进行检测护送的,其监护费标准为:
  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或车货总重40吨(不含40吨)以下每百公里300元(不足百公里按百公里计,下同);
  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或车货总重40吨至80吨(不含80吨)每百公里500元;
  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或车货总重80吨至100吨每百公里800元;
  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或车货总重100吨以上每百公里1200元。
  超长、超宽、超高的超限车辆需要监护通行的,按以上标准收取50% 监护费。
  因超限车辆通过需要对公路、桥梁及其他设施进行改造、加固、修复等所产生的费用按工程造价另计。
  第十八条 擅自进行超限运输,尚未造成路产损失;责令立即停驶,补缴公路补偿费,另处以应缴纳公路补偿费1至2倍的罚款;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另处以路产损失赔偿费1倍的罚款。
  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持伪造、涂改、转让、失效的“通行证”行驶的,责令立即停驶,并处以应缴纳公路补偿费2倍的罚款;
  填报车辆型号不符或提供的运单与实际重量不符及其他故意提供不真实数据的,责令立即停驶,并根据其实际吨位处以应缴纳公路补偿费2至3倍的罚款。
  过桥不按规定速度行驶或拒绝接受路政执法人员检查的,处以3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公路赔(补)偿标准系按现有公路及附属设施造价列项。如发生未列入路产赔(补)偿项目和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参照以上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者按现行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实际造价及被损坏路产的具体情况核定赔(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 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自接到公路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缴纳赔(补)偿费和罚款。
  对拖欠公路赔(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 每超过一天,缴纳赔(补)偿费5% 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路政处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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