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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三条 在公路两侧控制红线内修建永久性设施或者在公路控制线内原地改建、扩建永久性设施以及将控制红线内的临时性设施改建、翻建为永久性设施的,在公路弯道内侧或者平交道口附近新建、改建临时性或永久性设施,不符合行车规定视距和公路控制红线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另处以每平方米20至5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任意挖掘和损坏公路路产以及从事危及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不听从制止、警告的,除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外,没收其工具;擅自侵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设卡收费、建窑烧窑、修建临时和永久性营利设施以及盗窃公路设施和养护施工材料及设备的,除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外,另没收其非当所得。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运输厂家在公路上试刹车,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办理“试车许可证”,在指定路段试车,并按以下标准缴纳试车公路损坏补偿费:
  2吨以下(含2吨)机动车,(包括拖拉机、轮式机械和特种车,下同)每辆次20元;
  2吨至5吨(含5吨)每辆次40元;
  5吨至8吨(含8吨)每辆次60元;
  8吨以上每辆次80元。
  擅自在公路上试车或不按指定路段试车以及持涂改、伪造、失效转让的试车许可证试车的,责令停驶,补缴试车公路损坏补偿费,另处以应缴纳试车公路损坏补偿费一倍的罚款。
  不据实申报试车(辆)数和实际吨位以及故意隐瞒有关凭据资料或填报试车车辆型号不实的,责令停驶,补缴试车公路损坏补偿费,另处以应缴纳试车公路损坏补偿费1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应缴纳试车公路损坏补偿费2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利用公路进行超限运输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手续,并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补偿费:
  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或车货总重40吨(不含40吨)以下的,每超一吨(不足一吨按一吨计,下同),缴纳全程运价的3%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或车货总量40 吨至80吨(不含80吨)的,每超一吨,缴纳全程运价的4%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或车货总量80吨至100吨(不含100吨)的,每超1吨,缴纳全程运价的5%轴载质量超过值或车货总重100吨以上的,每超1吨,缴纳全程运价的7%车辆载物的长、宽、高超过规定值的,按实际超限部分折算重量,每超过1吨,交纳全程运价的2%(折算方法比照《贵州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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