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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失效]

  增设平交道口不收取加收占(利)用路产费。
  擅自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其他设施,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清除或者迁移,补缴路产补偿费,另处以40元以内的罚款;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路产损失,另处以路产损失赔偿费50%以内的罚款。
  第九条 挖沟引水排泻各种污水或废水侵害路面、淤塞公路边沟或其他排水设施,车辆抛撒污物或遗漏有害物质污染侵害路面,按以下标准赔偿:
  工业废水污染侵害路面每平方米20元;
  一般废水污染侵害路面每平方米10元;
  淤塞边沟及其他排水设施每米10元,并责令清除;
  酸、碱性化学液体、材料等污染侵害路面(沥青、混凝土)每平方米100元;
  汽、柴、煤油或其他油料品污染侵害路面(沥青、混凝土)每平方米70元;
  泥土、灰、石及其他散碎品污染侵害路面每平方米15元。
  任意挖沟引水、排泻各种污水废水侵害路面以及淤塞公路边沟和其他排水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路产损失,另处以路产损失赔偿费50%以内的罚款;车辆载物遗漏抛污物污染侵害路面的,责令立即停驶,赔偿路产损失,另处以路产损失赔偿费20%以内的罚款。
  第十条 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采挖沙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任意取土、采石、伐木、按以下标准赔偿:
  爆破作业每立方米100元;
  倾倒垃圾每立方米100元;
  挖土采掘沙石每立方米50元;
  伐木每立方米40元。
  从事妨碍和危及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等公路设施畅通和安全的施工作业,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停工,限期迁出,另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造成路产损失的,赔偿路产损失,另处以路产损失赔偿费20%以内的罚款。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伐木、采矿和施工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公路通行和行车安全。如施工作业采取的措施不当,危及公路及其他附属设施安全,影响公路通行,责令停工,排除障碍,限期迁出,另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造成路产损失的,赔偿路产损失,另处以路产损失赔偿费20%以内的罚款。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标牌等设施,应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对任意架设、改建跨越公路的设施,又不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限期拆除,另处以3000至5000元的罚款;造成路产损失的,赔偿路产损失,另处以路产损失赔偿费20%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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