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立柱每根100元。
窃取、移动、涂改、毁坏以上公路设施的,责令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路产损失,另处以路产损失赔偿费50%以内的罚款;窃取公路设施的,另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或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任意砍伐,损坏公路行道树或者在行道树上牵挂电线、招牌及其他物件,按以上标准赔偿:
损坏行道树地际直径5厘米以下,每株20元;地际直径5厘米以上,每超1厘米加收5元;
损坏名贵行道树,按名贵树木直接经济价值赔偿;
在行道树上牵挂电线、招牌或其他物件,每处20元;
因临时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使行道树不能栽植的,由利用者缴纳每年每株造林费20元。
擅自砍伐、损坏行道树的,责令赔偿路产损失或者补种行道树,另处以路产损失赔偿费50%以内的罚款;擅自在行道树上牵挂电线、招牌或其他物件的,责令补办手续或者限期拆除,另处以路产损失赔偿费50%以内的罚款;滥伐、盗窃公路花草林木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条 严禁任意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其他设施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设置棚屋摊点、修建维修场(或停车场、预制场、饭馆、旅店、加油站、加水站)、进行集市贸易或其他违章侵占、利用行为。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其他设施,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以下标准缴纳占(利)用路产补偿费:
路面每平方米每天2.00元;
路肩每平方米每天1.00元;
公路用地每平方米每天1.00元;
边沟每平方米每天1.00元;
倾倒垃圾废土每立方米每天100元,并责令清除。
增设平交道口,按实际占(利)用路面、路肩、公路用地、边沟标准的15%—30收费。其他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设施的情况,按照路面、路肩、边沟、公路用地标准收费。
占(利)用路产补偿费的缴纳从被占(利)用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每天加收原标准的20%;超过2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加收30%;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每天加收50%;临时占(利)用路产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超过的,应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