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失效]

  沥青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60元(厚度10厘米内)泥结碎石路面每平方米17元(厚度10厘米);
  路面基层每平方米22元(厚度20厘米内);
  石质混凝土路肩每平方米200元;
  浆砌路肩每平方米120元;
  土质路肩每平方米22元(厚度30厘米内);
  浆砌边沟每米130元(不足一米按一米计,下同)石质边沟每米60元;
  土质边沟每米20元;
  公路用地采石每立方米80元(不足一立方米按一立方米计,下同);
  公路用地取土每立方米50元;
  挖掘路基每立方米50元;
  挖掘公路、公路用地设置广告牌、电杆及类似设施每处40元。
  擅自挖掘、损坏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责令停工、赔偿路产损失,另处以路产损失赔偿费50%以内的罚款;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其他有害路面的车辆,责令停驶,赔偿路产损失,另处以路产损失赔偿费一倍以内的罚款。
  第五条 因施工作业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公路构造物、防护设施损坏的,按以下标准赔偿:
  毛石、混凝土路肩墙、挡墙每立方米320元(不足一立方米按一立方米计,下同);
  浆砌路肩墙、挡墙每立方米250元;
  浆砌护坡、边坡每立方米210元;
  水泥混凝土护栏每立方米300元;
  砌石护栏每立方米250元;
  柱式护栏每个80元;
  混凝土、钢管组合桥栏杆每米300元(不足一米按一米计,下同);
  石质桥栏杆、扶手、花板每米(块)200元;
  拱涵每米880元(宽8米内,不足一米按一米计,下同)箱石、涵、混凝土盖板涵每米500元(60厘米×60厘米,宽8米内);
  车辆载物触地损坏路面每米15元。
  擅自挖掘、损坏以上公路路产的,责令停工,赔偿路产损失,另外以路产损失赔偿费50%以内的罚款。
  第六条 窃取、移动、涂改和毁坏公路测桩、号牌、界碑、路面标志等设施,按以下标准赔偿:
  混凝土里程碑、分界碑每个120元;
  石质里程碑、分界碑每个85元;
  界桩每个70元;
  示警桩每根70元;
  水泥电杆单柱式悬臂标志每个(根)600元;
  反光贴膜标志每块250元;
  铝合金标志牌每块200元;
  钢筋混凝土标志每块140元;
  铁质标志牌每块120元;
  钢管立柱悬挂每根1000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