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劳务
市场存档的育龄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京计生委字[1993]25号 1993年4月20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计生委(办)、劳动(资)局(处),各区县劳务市场: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在劳务市场办理暂存档案的人员逐渐增多。为加强这一部分人中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劳务市场存档的育龄职工办理存档手续时,须持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经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签署意见的婚姻和孕、育证明。
二、劳务市场在办理职工存档手续时,要查验育龄职工经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的婚姻和孕、育证明。存档职工在原工作单位如违反《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而未履行完街道或乡、镇处罚决定的,劳务市场暂不接受存档。
三、职工在存档期间,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计划生育规定,如有超计划生育行为,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依据《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完处罚决定的,其本人在向新招聘录用单位转移人事档案关系时,劳务市场暂不办理有关手续。
四、存档人员中未婚的婚姻管理及已婚未育的指标管理由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存档单位为其提供婚育证明和申请生育指标证明。